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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打击非法行医不力者将要追究领导责任

更新时间:2005-12-29 8:42:24
 

      针对当前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存在的打击力度不够,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卫生部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凡打击非法行医不力者将要被追究相关责任。

  据介绍,专项行动中个别地方存在着一方面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却仍在违规审批、允许违法者换个地方继续开张的情况,同时对于公立医疗机构,单纯用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手段还难以有效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迫切需要强调追究医院领导的责任。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不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失职、渎职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对医疗机构执业或医师执业等事项的行政许可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有确切线索的群众投诉举报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受理后不认真进行查办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就应当追究责任。只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专项行动在基层才能紧张起来,严肃起来,才能确保各项目标得以实现。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规定了六种应当从重处理的情节,如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自查自纠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或有问题不及时进行处理上报,经上级部门督察发现的;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辖区外要求协查、协办的案件拒不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等等。对单位责任追究以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对个人责任追究充分利用行政、纪检监察和司法手段,形式既有组织处理,也有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组织处理的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要依纪依法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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