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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做广告骗人还得“狠打”

更新时间:2005-5-29 9:57:33
 
   北京市工商、卫生等部门今日宣布联手打击虚假广告。今后,影视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均将被列为商业欺诈行为。


  “自从吃了×××,我的腰腿好多了。”现在,一打开电视你就会发现明星代言的广告无所不在。然而,据报道,那位在补钙广告里,提着鸟笼子和菜篮子一口气上五楼的老爷子,自己都说:“别说提着东西,现在空手也爬不动楼了。”

  从明星们集体补钙到新兴医院的是是非非,再到有明星因为sk-ⅱ而道歉,不少本来十分光鲜的公众人物已经因为广告而惹来一身口水。记得去年夏天,市消协就曾经发出了“致社会名人、明星的一封公开信”,广电总局也向各地广播影视局(厅)发出通知,要求对本机构所播广告内容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按说,名人应该爱惜名誉,商家更应该注重商品质量,这些道理谁都懂,可是明星做虚假广告为什么就一直没有个终结呢?

  记得当年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后来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而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付出的代价更大,他因为给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和国外比较,在我国,明星违规做广告的成本却小得多。按照《广告法》规定,我们对虚假广告的惩罚只是“一千以上一万以下”,与此同时,极不成比例的是:一般内地一线著名演员的产品代言费用一年在300万至400万元。

  正如相关学者所说,市场经济并不是靠简单的诚信或道德就可以维持的,关键是要用法律来惩罚杜绝这种现象。打击明星乱做广告骗人,关键也在于加大其违规成本。

  如今,本市相关部门宣布联手打击虚假广告,明星们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做广告将被列为商业欺诈行为重点打击。既然是“商业欺诈”,那么虚假广告问题就再不应该仅仅是个民事问题,更应从刑事层面来量刑。

  不过,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我国对商业欺诈的立法和处罚力度明显不足,跟不上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除了涉及银行的金融欺诈和金融诈骗受到了较为严厉的法律惩罚之外,其他大量的商业欺诈行为并没有得到严厉惩处。

  所以,要杜绝包括明星代言在内的虚假广告,还应该尽快制定“反商业欺诈法”。试想,如果有那么几个胆敢做虚假广告(尤其是骗钱又害人的医疗广告)的大明星锒铛入狱,其他的人还敢跟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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